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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民初字第02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2014)府民初字第02015-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在羊,王在华,周国华,闫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2015-2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勇。委托代理人赵宁。被告张在羊,汉族,住府谷县木瓜乡阳坬村。被告王在华,汉族,住府谷县木瓜乡阳坬村。被告周国华,汉族,住府谷县庙沟门镇。被告闫豹,汉族,住府谷县庙沟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在羊、王在华、周国华、闫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彦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