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民初字第02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2014)府民初字第02015-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在羊,王在华,周国华,闫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2015-2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勇。委托代理人赵宁。被告张在羊,汉族,住府谷县木瓜乡阳坬村。被告王在华,汉族,住府谷县木瓜乡阳坬村。被告周国华,汉族,住府谷县庙沟门镇。被告闫豹,汉族,住府谷县庙沟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在羊、王在华、周国华、闫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彦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