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庆丽与郭网腰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网腰,王庆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网腰,女,1955年2月25日出生,回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丽,女,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四周、林涛,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网腰因与被上诉人王庆丽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68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郭网腰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湖里区,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网腰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湖里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郭网腰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郭网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许贞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国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