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申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雯、赵剑秋等与唐山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申字第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雯。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赵剑秋。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赵秀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唐山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增盛路18号。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该公司总裁。再审申请人李雯、赵剑秋因与被申请人唐山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雯、赵剑秋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房屋存在严重的地质安全隐患,未将“2010年8月6日采空区防灾治理专家咨询意见”进行公示及告知,导致申请人违背真实意思购买了存在地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于被申请人存在欺诈行为,双方所签合同应予撤销并由被申请人赔偿损失。(二)原审法院未对申请人提交的“地质录音”进行质证,未依申请人的申请调取“2011.6唐山万达广场采空区治理工程设计”。(三)《唐山万达广场合同补充协议(住宅)》是格式合同,该合同开头部分及第十条约定的内容是霸王条款,无效条款。申请人并没有看过该两部分内容,对相关地质问题一概不知。(四)本案所涉房屋所属万达广场项目属于超用地规划开发项目,所涉各项手续违法。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李雯、赵剑秋与唐山万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唐山万达广场合同补充协议(住宅)》开头部分约定:“乙方已现场了解该房屋所处建筑建设现状、进度及房屋相邻建筑、设备设施情况、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及项目内外情况,清楚整个项目规划审批情况,对该房屋目前的物理状况、法律状况、周边环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均予以认可”。申请人系自愿签订此协议,该项协议的内容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此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2010年9月10日至11月20日,建设单位唐山万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总包单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监理单位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共同对唐山万达F区F-2#楼1-2701号房砂浆强度、轴线位移、外观质量、表面装饰等各个项目进行了分户验收。2010年12月3日,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0年12月18日按规定备案。李雯、赵剑秋称所购房屋存在地质安全隐患,唐山万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万达广场项目属于超用地规划开发项目,所涉各项手续违法,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理据不足。申请人在一审开庭时当庭提交了两份录音证据,唐山万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也对录音证据发表了质证及答辩意见。申请人称“地质录音”未予质证理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李雯、赵剑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雯、赵剑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刘志新代理审判员刘文娟代理审判员杜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李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