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十堰中行终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丰俊清与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规划建设局、十堰市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丰俊清,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规划建设局,十堰市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行终字第00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丰俊清,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田庶奇,男,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和解、调解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永乐路**号。法定代表人:兰云,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青广,男,该局规划科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审第三人:十堰市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武当路。法定代表人:徐德明,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屈晓鸿,男,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丰俊清与被上诉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规划建设局(下称武当山规划局)、原审第三人十堰市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德明公司)因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行初字0000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封荣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霞、井家坤(主审)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丰俊清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庶奇、被上诉人武当山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赵青广、原审第三人德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屈晓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丰俊清诉称武当山规划局作出的武规代(2011)第043号武当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侵占其合法土地、影响其通行等相邻权,据此起诉依法具有起诉人主体资格。经庭审和庭后实地查看,武当山规划局作出的武规代(2011)第043号武当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区域并未将丰俊清土地规划在内,且与丰俊清的土地房屋均有一定空间和距离,而丰俊清所举证据不能证实该规划许可侵占其土地、影响其通行等相邻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即丰俊清与被诉规划许可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丰俊清虽具有起诉人主体资格,因欠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实质要件和请求权基础,故丰俊清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封荣平审判员 郭 霞审判员 井家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罗 琴附:裁定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