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温翠芬与温宏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翠芬,温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温翠芬,女,1946年12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温宏,男,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本院在执行温翠芬与温宏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牟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温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温翠芬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的生活费及平时医疗费共计9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中涉及温宏应给付温翠芬的2014年下半年的生活费及平时医疗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朝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明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