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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商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姜用超与柳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用超,柳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商初字第964号原告:姜用超,男,汉族,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于万臻、姚大维,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志刚,男,汉族,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郑广朋,龙口市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姜用超诉被告柳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用超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用超撤回对被告柳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6元,减半收取120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发远人民陪审员  姚克永人民陪审员  傅兰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毛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