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2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晴与姚洪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晴,姚洪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2807号申请执行人:李晴,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大港区胜利街荣华里19号楼4门402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8711010026被执行人:姚洪岩,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福顺里2桥48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6706040012本院在执行李晴与姚洪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姚洪岩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签署了确认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民一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义代理审判员 邢桢博代理审判员 张新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倪冬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