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左栓柱与曹致洋、河北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栓柱,曹致洋,河北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706号原告左栓柱。被告曹致洋。被告河北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仁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栓柱诉被告曹致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栓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栓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29元,由原告左栓柱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德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