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与夏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夏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汉族,住杨陵区���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女,汉族,住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被执行人夏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被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系夏某某之妻。本院在执行刘某甲、刘某乙与夏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5000元,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15125元,全部案款及申请执行费已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建 鹏审 判 员 张 艳 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育 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