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文某与东莞市石龙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东莞市石龙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文某。法定代理人文杰华,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是其父亲。法定代理人黄文艳,女,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是其母亲。委托代理人张宏宇,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泽楚,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石龙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黄洲祥龙路*号。法定代表人邓伟均,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仲培,该院医务股副股长。委托代理人朱秀恩,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文某诉被告东莞市石龙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文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玉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 轩彭燕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