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东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明、张东、李伟盗窃判决书正本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东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明,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营城路**号-100。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2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东,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鞍山市千山区铁南西街**栋*单元*层*号,捕前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7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因发现其还有盗窃罪没有被判决,仍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伟,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红梅镇,捕前住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北选街*栋**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7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因发现其还有盗窃罪没有被判决,仍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张东、李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海明、李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张东、��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张东、张明驾驶摩托车行至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花麦屯村,二被告人翻墙进入被害人李威家中,盗走电脑一台、三星数码相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电磁炉一台。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张东(原判决确认张东对本起盗窃事实的刑责)伙同张明进入鞍山市千山区下石桥村1000号被害人宋万英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32寸TCL液晶电视一台、金手链一条、红梅香烟一条、随身听一部及白色博美犬四只。同日,被告人张东(原判决确认张东对本起盗窃事实的刑责)、张明又进入鞍山市千山区上石桥村687号被害人江澎家中,盗走软包玉溪烟两条、三星手机一部、小霸王学习机一部、书包一个。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32寸TCL液晶电视返还被害人宋万英。���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468元,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069元。2013年夏,被告人张明进入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西岗委被害人赵传荣家中,盗窃母鸡两只。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母鸡价值人民币90元。2013年夏,被告人张明进入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西岗委被害人张润满家中,盗窃母鸡五只。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母鸡价值人民币225元。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张明进入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十中社区西岗委被害人王洪春家中,盗窃sunup手机一部。2013年9月4日,被告人张东进入鞍山市千山区黄领子村被害人郭信家中,盗窃白酒两瓶、香烟五盒、旧版人民币60元,指甲刀套装两套。2013年9月8日,被告人张东、李伟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英家堡,跳窗进入被害人张明��家中,盗走玉手镯一个、平板电脑一台、大洋两块及人民币730元。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张东、李伟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唐家房村,翻墙进入被害人刚占梅家中,盗走笔记本电脑一台及人民币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明、张东、李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义,且有李威、张明霞、赵传荣、张润满、郭信、刚占梅、王洪春、宋万英、江澎、付文莹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鞍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鉴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张东、李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明、张东、李伟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入户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明单独入户作案三起,伙同他人入户作案三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852元,其行为应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虽其自愿认罪,但其在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仍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东单独入户作案一起,伙同他人入户作案三起,其犯罪行为应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东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判以前还有其他的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李伟伙同他人入户作案两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30元,其行为应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判以前还有其他的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前次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总和刑期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前次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总和刑期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张明返还盗窃被害人赵传荣母鸡折价款人民币九十元;返还盗窃被害人张润满母鸡折价款人民币二百二十五元;返还被害人王洪春sunup牌手机一部。责令被告人张东盗窃返还被害人郭信白酒两瓶、香烟五盒、旧版人民币60元,指甲刀套装两套。责令被告人张东、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盗窃被害人李威电脑一台、三星数码相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电磁炉一台;返还盗窃被害人宋万英金项链折价款人民币五千零六十八元及红梅香烟一条、随身听一部、白色博美犬四条;返还盗窃被害人江澎软包玉溪香烟两条、三星手机一部、小霸王学习机一部、书包一个。责令被告人张东、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盗窃���害人马明霞人民币七百三十元及玉手镯一个、平板电脑一台、大洋两块;返还盗窃被害人刚占梅人民币八百元及笔记本电脑一台。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黄 进人民陪审员  赵珍妮人民陪审员  徐德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