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路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刑初字第00590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某某,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辩护人任红阳,河南鑫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2014)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贠某A,被告人路某某及其辩护人任红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路某某通过李某某、庞某某等媒人,将库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给安阳县永和乡小寒村的贠某A为妻,在清丰县汽车站路某某的租房处订亲时,路某某、库某某冒用“苗某某”的身份证骗取贠某A家彩礼钱22000元,后路某某开车将库某某送到永和乡贠某A家,库某某在贠某A家住了四、五天后离开并失去联系。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介绍婚姻为名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是其介绍库某某和贠某A结婚的,但并不知道库某某使用苗某某的身份证进行诈骗,没有诈骗的故意。被告人路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路某某没有非法占有、诈骗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路某某没有与库某某共同预谋诈骗他人钱财,应认定路某某无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通过李某某、庞某某等人介绍,被告人路某某伙同库某某(另案处理)冒用“苗某某”的身份证骗取安阳县永和乡小寒村贠某A家彩礼钱22000元,库某某在贠某A家住四、五天后离开并失去联系。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路某某供述:2013年9月份的一天,其在清丰县车站认识瞎子(指李某某),其对李某某说其叫“路路”,其有一个妹妹(其实是指库某某,库某某是在其门市上打工)离婚了,看能否介绍一个,双方互留了电话。三、四天后,李某某给其联系说有一个男的叫贠某A,说要给其妹妹介绍介绍。又过了四、五天,李某某和贠某A的叔叔、贠某A母亲、贠某A、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到清丰车站其开的家纺门市同库某某见面,说了一会儿话贠某A等人就走了。过了几天,我和库某某、库某某女儿还有一个女子(我叫她姨是我嫂子的邻居)一起去贠某A家看了看,我开着车去的,贠某A家人给了我300元钱油钱,看后感觉可以就回来了。中间停了十来天,贠某A等人要来其门市处和库某某定亲,李某某给其联系以后,贠某A他们去的当天早上,一个人给库某某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说是让贠某A家人看的,库某某前天晚上给其说她借了一个身份证和户口本,说第二天要用,我说你在什么地方借的户口本,那上边的人能一样?库某某说是阳绍的,那个人和她长的很像。然后第二天一大早就拿过来户口本和身份证。库某某说她用一下人家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给人家两千块钱。定亲的时候,库某某让贠某A家人看身份证了,贠某A家人说是“苗某某”,其当时也没吭声。贠某A的家人给了苗某某(就是库某某)11000元彩礼钱。停了一个月左右,其开着车和库某某,库某某女儿,还有上次去贠某A家那个女的到贠某A家,说要和贠某A结婚,吃过饭其和那个女的回来了,库某某、库某某女儿就留下了,过了7、8天,贠某A给其打电话说他妈和库某某闹矛盾了,再后来就没给他们联系过。2、证人库某某证言(同案人):2013年8月份,其到“路路”(指路某某)那干活在那里做窗帘,位置在清丰县汽车站往南路东的一栋房子里。2013年9月份来了一个老头,看着跟瞎子一样,然后“路路”和这个老头在一起谈话,其在另一个房间,老头走了以后,“路路”对其说给其介绍个人家,其同意见见。过了四、五天,那个瞎老头带着有贠某A、贠某A母亲、贠某A叔叔,还有两个老头过来,其看贠某A挺老实,就说可以。贠某A母亲给了其女儿200元钱,他们就走了。他们第一次见我时,没有问其叫什么。过了四、五天,那个瞎老头带着贠某A等人又来了,贠某A的母亲和叔叔说要看其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其楞了一下,“路路”说:“有,那不是在墙上的包里”,其拿出来看了一下,不是其,其也没说啥,贠某A叔叔看了一下说“不像”,瞎老头说:“小时候照的相,大了就不像了”。当场贠某A妈给其20000元钱,给其小女儿200元钱。吃过饭他们就走了。过了一个多星期,“路路”开着车和其、其女儿、还有一个跟着“路路”干活的女的,是“路路”让她一起来的,说是其嫂子。到贠某A家,中午在永和集摆了两桌,下午“路路”和那个女的就走了,贠某A姐姐给了其女儿1000元钱。过了约10天,贠某A带着其和女儿到永和集转,在路上碰见一辆顺路车,其和女儿拦住车后回了清丰县。20000元钱现在不知道在谁手里,应该在“路路”或瞎子手里。见面的时候“路路”对贠某A的家人说是其姐。3、被害人贠某A陈述:贠某B说给其介绍一个对象,2013年9月份,其和庞某某、史某某、李某某等人到濮阳清丰县汽车站见到苗某某,“路路”(自称和苗某某是姨娘姐妹),苗某某说她愿意,当时给了苗某某200元钱。停了几天,“路路”、苗某某、苗某某的女儿到其家相家,李某某安排给了苗某某1000元,小女孩200元,“路路”油钱300元。过了几天,其和李某某、贠某B、庞某某等人到清丰县,“路路”家定亲,当时买了1000多元钱礼品,给了苗某某22000元钱,给了“路路”600元钱红包。又过了3天,苗某某、“路路”、苗某某女儿、还有一个自称是苗某某婶子的人到其家,说苗某某要和其结婚,李某某、贠某B、庞某某、史某某等媒人也在,在永和集上摆了两桌酒席,当时又给了“路路”300元钱的油钱,苗某某婶子说家里小孩没有来,要带红包回去,给了苗某某婶子1200元钱的红包钱,其姐姐给了苗某某600元钱,给了媒人李某某500元钱,庞某某200元,史某某200元。第二天去办结婚证,苗某某说没有带身份证,没有办成,回到家后苗某某一直和其母亲生气,过了四、五天,其和苗某某在永和集上,看见苗某某上了一辆黑色的车裹着牌照,后来就联系不上苗某某了。并证实当着其家人的面路某某一直称呼库某某巧玲,还称自己是苗某某姐姐。其家人根本不知道苗某某的真名叫库某某。4、证人李某A(贠某A母亲)证言:2013年农历九月份,贠某B、庞某某说要给其儿子贠某A介绍个清丰的对象,其和贠某A、媒人史某某、王某A、李某某一起到清丰车站见到那个女的(后知道叫苗某某),苗某某说愿意,李某某安排其给苗某某200元钱,一起吃饭后就回家了。过了几天,苗某某和她姐姐及女儿到其家相家,李某某安排其给了苗某某1000元,给了苗某某姐姐300元油费,给了苗某某女儿200元,饭后她们就走了。过了几天,双方觉得差不多,其和贠某A、贠某C、贠某D、李某某、贠某B、庞某某到清丰苗某某姐姐的住处定亲,其把22000元彩礼钱给了苗某某,当时李某某、贠某B、庞某某、贠某A、贠某C等人都在场,其把钱先给了李某某,李某某数了数把钱给了苗某某,给了苗某某姐姐600元红包。停了几天苗某某、苗某某姐姐及一个自称苗某某婶子的,还有苗某某女儿,开车来到其家,所有媒人也都到其家,中午在永和集摆了几桌,吃饭的时候,苗某某的婶子说她们那的小孩没来,让包红包给对方,当时包了六个红包,每个红包200元,后来又买了许多吃的东西给苗某某姐姐,下午苗某某就留在了其家。停了4、5天贠某A和苗某某一起在永和集转时,苗某某坐上一辆车走了,就联系不上了。5、证人贠东元(贠某A父亲)证言:证实内容同李某A。6、证人贠某B(媒人)证言:贠某A的父母让其给贠某A介绍对象,其通过庞某某,庞某某通过史云花,又通过李某某(一直眼是瞎子),介绍清丰县一个女的。贠某A和那几个媒人去清丰县见了那个女的一次。约2013年种麦子的时候第二次去的时候,贠某A让其一起去,其和贠某C、贠某D、贠某A母亲、庞某某、李某某到清丰县那个女的家,当时贠某C、贠某D看这个女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了。后来在永和摆了两桌就算结婚了。8、证人史某某(媒人)证言:证实其通过庞桂生、王某A、李某某等人给永和的一个男的介绍了清丰县的一个女的,李某某给了其200元钱媒礼钱,王某A也得到200元钱。后来听说女的跑了。9、证人庞某某(媒人)证言:贠某B找其让给贠某A介绍个对象,其找到王某A,王某A又找到史某某、李某某(眼睛看不见),介绍一个清丰县的女的。其和其他几个媒人及贠某A的家人一起到清丰汽车站的一个楼上见过那个女的,还有那个女的姐姐。停了几天,其和李某某、贠某A、贠某A母亲又去了一次清丰县这个女的姐姐家定亲,贠某A母亲把20000多元钱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给了那个女的姐姐,那个女的姐姐给了那个女的。后来听说那个女的在贠某A家住了4、5天就走了。10、证人王某A(媒人)证言:证实内容基本同庞桂生,并证实李某某给了其和庞桂生、史某某各200元钱媒礼钱。11、证人李某某(媒人)证言:2013年7月份,在清丰县车站碰到一个女的叫小路,当时互留了电话号码,小路说有一个妹妹33岁带着一个女孩,让给她介绍个对象。2013年8月份史某某给其联系,说一个叫贠某A的30多男子,想让给他介绍一个女子,史某某把庞某某的电话给其,让其和庞某某联系,后来其庞某某、贠某A叔叔、贠某A母亲、王某A等人到清丰县车站,给小路和她妹妹见面,小路妹妹说同意。后来小路给其打电话说要到贠某A家相家,其就给贠某A母亲打电话说:“要是没有意见,小路和她妹妹就来相家,到时候给人家1000元钱,还有300元钱的油钱”,相家时其没有去。后来其和贠某B、庞某某、贠某A两个叔叔、贠某A、贠某A母亲到清丰县车站小路家定亲,当时贠某A拿了22000元钱给了其,其把钱给了小路妹妹。当时贠某A叔叔看了看小路妹妹的身份证,说叫苗某某,她们给念了念。2013年10左右要结婚,苗某某、苗某某婶子、苗某某的女儿、小路就来了,当时在永和集上摆了两桌。后来贠某A给其打电话说苗某某住了五、六天就走了。12、证人贠某C(贠某A叔叔)证言:2013年秋天,第一次去清丰县车站见到两个中年妇女,一个小女孩。第二次去的时候,李某某让去定亲,到清丰车站苗某某姐姐的房子二楼,屋里都是布匹。苗某某姐姐对苗某某说让人家看看你的身份证,苗某某愣了一愣,苗某某姐姐说那不是在包里了。苗某某从包里拿出身份证就给了其,其看上面写着苗某某,其给三弟贠某D看了看,贠某D看后给了苗某某。然后给了苗某某22000元钱,还给了苗某某姐姐一个红包600元。14、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路某某实施指控的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5、贠某A及贠某A姐姐贠秀丽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经贠某A、贠秀丽辨认其指出库某某系给其结婚的“苗某某”贠秀丽辨认其指出路某某系自称叫刘路的人。16、山东省梁山县公安局徐集派出所抓获经过及济宁市看守所证明证实:路某某于2014年8月19日在山东省梁山县徐集镇被梁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于8月20日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伙同他人以介绍婚姻为名骗取钱财2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路某某不知道库某某冒用苗某某的身份证,没有诈骗的故意,经查,被告人路某某供述其知道库某某冒用苗某某的身份证让贠某A家人看,并没有告诉贠某A家人;同案人库某某和证人贠某C证实,当贠某A家人提出看身份证时,路某某说那不是在包里呢,库某某才从包里拿出苗某某的身份证让贠某A家人看;被害人贠某A证实路某某向其家人介绍库某某叫苗某某;故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路某某伙同库某某冒用虚假身份信息以介绍婚姻为名骗取钱财22000元,被告人及辩护人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靳庆霞人民陪审员 安 勇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辛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