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大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鲁朝臣与黄向阳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朝臣,黄向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大民初字第203号原告:鲁朝臣,农民。被告:黄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朝臣诉被告黄向阳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本院告知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送达费,原告未在限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元,由原告鲁朝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纪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