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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刑减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秦国强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国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461号罪犯秦国强,男,土家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以(2012)赛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4日至2018年3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4日交付执行。2015年1月19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以下简称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秦国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累计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秦国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国强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记功四次。另查明,该犯本次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该犯积极缴纳罚金,本次减刑应予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国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丰 悦审判员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阿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