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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张娜妥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娜妥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47号罪犯张娜妥,曾用名李娜托,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拉祜族,文盲,原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娜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于2012年6月2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娜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张娜妥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1、1999年农历四月份,被告人张娜妥与他人一起以打工为名,在云南诱骗了被害人李某某,将其带到河南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周家成家中,以8000元的价钱卖给平桥区邢集镇高庙村村民王长山为妻。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某被其家人领回。2、2000年1月,被告人张娜妥与小华(身份不详),以打工为名,在云南诱骗了被害人王某某,将其带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兰店乡一旅社内,以7500元的价格卖给平桥区邢集镇周楼村闫庄村民组村民闫荣军为妻生活至今。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娜妥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2014年7月累计获表扬2次,2013年8月获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娜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娜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闫恒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新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