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文翠与阜阳市宏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颍东分公司、张成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翠,阜阳市宏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颍东分公司,张成前,李景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146号原告:王文翠,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森,阜阳市颍东区老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阜阳市宏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颍东分公司。负责人:王金震,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成前,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辉,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景伟,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原告王文翠诉被告阜阳市宏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颍东分公司、张成前、李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李景伟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莉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严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