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商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朱招英与高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敏,朱招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商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招英。委托代理人:王亿文,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敏为与被上诉人朱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吉县人民法院(2014)湖安梅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但上诉人高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敏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14)湖安梅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高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王 钧代理审判员 唐伟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