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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张玉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玉霞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09号罪犯张玉霞,女,1966年12月18日出生,回族,大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卫辉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卫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于2012年10月17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玉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张玉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张玉霞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领导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拨付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节能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的职务之便,从2010年到2012年3月期间,张玉霞收受他人贿赂现金共计60.7万元。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霞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连续获表扬3次,2013年10月获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玉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孙晓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 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