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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孔令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令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022号罪犯��令光,捕前系无业。罪犯孔令光犯强奸罪经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以(2013)丰刑初字第043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5年1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孔令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投改以来被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孔令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天。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孔令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孔令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令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天(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