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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39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0-09-17

案件名称

张国山与范建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国山;范建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3954-1号原告张国山,男,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范建喜,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山与被告范建喜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国山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尹作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