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一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罗秀枝与张勇军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枝,张勇军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一初字第699号原告罗秀枝。委托代理人卢晓燕、宗学辉,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军,按摩师。委托代理人石秀健、王长征,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秀枝与被告张勇军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秀枝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勇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秀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秀枝负担。审判员 吴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乔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