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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丽丽与济宁市任城区殡葬管理所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丽,济宁市任城区殡葬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刘丽丽。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殡葬管理所,住所地: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接庄镇火化场内。法定代表人夏杰,职务所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人仲案字(2014)第62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李 赟审判员  章智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夏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