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甘某某与李某某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李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48号原告甘某某,女,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51年5月12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金牛区。本院收到原告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借款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甘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