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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甘某某与李某某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李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48号原告甘某某,女,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51年5月12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金牛区。本院收到原告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借款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甘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