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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汪XX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058号罪犯汪xx。2014年2月21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以(2013)丰刑初字第06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汪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汪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已缴纳罚金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建议将罪犯汪xx予以减刑一个月二十二天。经审理查明,罪犯汪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汪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且已缴纳全部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xx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二天(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