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冉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0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统,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冉某。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冉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2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以与被上诉人冉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佘敦华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王政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汤中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