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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知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黎庆忠与珠海市沐阳童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庆忠,珠海市沐阳童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知民初字第4号原告:黎庆忠,男,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康市。身份证号码:×××0815。被告:珠海市沐阳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胡春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庆忠诉被告珠海市沐阳童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黎庆忠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并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庆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黎庆忠负担。审 判 长  詹洁代理审判员  马艳人民陪审员  刘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戴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