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唐建能、林加良与林加良、金华市华威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能,林加良,金华市华威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46号原告唐建能。委托代理人陈善、宋珩源,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加良。被告金华市华威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罗店镇张家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洪革,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邹敏,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能与被告林加良、金华市华威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建能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建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建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建能负担。审 判 员 沈松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季钰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