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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丁学哲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丁学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647号罪犯丁学哲,河北省乐亭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2)乐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学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904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学哲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11日至2014年10月22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一九九〇年一月十九日因犯破坏通讯设备罪被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因犯强奸罪被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学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5日起至2023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艳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