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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郑某甲、郑某乙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

案由

开设赌场,开设赌场,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12月8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12月8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09年12月22日起,至2011年6月21日止)。因本案于2014年6月16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乙(绰号阿超),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6月29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5月30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6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1年12月17日起,至2012年12月16日止)。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丙(外号亚扁),农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6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1年12月17日起,至2012年12月16日止)。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3日以龙检诉刑诉(2014)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5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方霖、洪顺珠,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间,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伙同蔡某等人(均已判刑)合伙在龙海市颜厝镇下半林村下半林泗州庵后面山上荔枝园内开设“八面豆”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乙、郑某丙于2014年9月22日自动到龙海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投案证明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书证;证人蔡某、郑某丁能、郑某戊、郑某己、李某、颜某等人的证言和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营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被告人郑某乙、郑某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均应当撤销缓刑。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乙、郑某丙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乙、郑某丙所在的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郑某乙、郑某丙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对被告人郑某乙、郑某丙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郑某乙、郑某丙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龙海市人民法院(2009)龙刑初字第74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郑某甲犯赌博罪宣告的缓刑;撤销龙海市人民法院(2011)龙刑初字第89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郑某乙、郑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加上前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罚金已交纳10000元,余款20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三、被告人郑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加上前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8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郑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加上前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8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继续追缴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曾聪明人民陪审员  林艺和人民陪审员  苏丽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俊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