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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民立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陕西新海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与吕西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新海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吕西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立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新海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号。负责人董婧,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西平,男,汉族,1964年1月7日出生。上诉人新海公司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4)韩民初字第009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一、《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28号海璟蓝寓1幢3单元1605室,故本案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二、被上诉人提交的与新海公司负责人董婧的通话记录,与事实不符。三、被上诉人在未提交立案管辖基础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坚持立案受理,并对上诉人债权予以保全。如果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该案,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吕西平在一审中提供通话记录一份,证明上诉人新海公司负责人董婧在通话记录中承认涉案款项是在韩城给付的,并对该笔借款予以认可。上诉人认为该份证据与事实不符,但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韩城市,韩城市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米米代理审判员  李 蕾代理审判员  张雪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丁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