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1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李世友与重庆市万州区太安镇凤凰社区5组,重庆云晟建设有限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友农村承包经营户,重庆云晟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太安镇凤凰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庆市万州区太安镇凤凰社区第五居民小组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10126号原告李世友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李世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树林(特别授权),系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三福(特别授权),系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云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关坪路275号,组织机构代码20825311-1。法定代表人余旭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彭祖权(特别授权),系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太安镇凤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安镇凤凰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德清,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冯伟(特别授权),系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太安镇凤凰社区第五居民小组。负责人李德兵,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冯伟(特别授权),系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世友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云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晟公司)、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太安镇凤凰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凤凰居委会)、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太安镇凤凰社区第五居民小组(以下简称:凤凰五组)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志诚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树林,被告云晟公司委托代理人彭祖权,被告凤凰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德清、委托代理人冯伟,被告凤凰五组负责人李德兵,委托代理人冯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世友农村承包经营户诉称,原告在凤凰居委会(小地名桐子树田)承包经营了一处良田,由于原告代表人李世友系重度残疾病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家庭无其他收入来源。因此该处良田是原告家庭成员的主要生活来源。2013年10月,被告未经原告方同意,强行在该土地上修建房屋从事商业活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属于违法行为。庭审中,原告变更陈述事实为,三被告所占用的田为原告承包的“落凼田”,2003年因退耕还林,“落凼田”退耕还林,“落凼田”的面积并入了大丘田和桐子树田,根据退耕还林的政策,原告对落凼田仍享有承包经营权。现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拆除在原告承包经营的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侵权期间停耕损失约10000元。被告云晟公司辩称,本公司仅是施工单位,发包方系凤凰居委会。建设项目为重庆市万州区太安镇高山生态移民安置点。因此,本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也并没有发现农田,而是茶园和一个水池,因此,原告主张的损失也缺乏依据。被告凤凰居委会、被告凤凰五组辩称,根据太安镇政府规划,在凤凰五组(原段家7组)修建生态扶贫搬迁安置点属实。该占用土地为林地,系凤凰五组集体所有,并没有发包给任何居民。原告所诉称的“桐子树田”并未占用,且至今仍由原告耕种。原告陈述的“落凼田”在退耕还林后,被凤凰五组挖成了堰塘,作为备用水源,该塘一直承包给另一村民,该宗土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收归集体了,未再行发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凤凰五组(原万州区太安乡凤凰村段家七组)农村承包经营户。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期限:1998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发包方:万州区太安镇凤凰社区段家七组,承包方代表:李世友、承包经营共有权人:蒲方秀、李勇,承包土地用途:农业,承包地块名称:大丘(田)、桐子树田(田)、棕树台(土)。原告承包经营权证上所载明的三个地块,即大丘(田)、桐子树田(田)、棕树台(土)均并未被占用,现仍在耕种。2013年10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市2013-2015年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名单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为促进全市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群众因地制宜适度集中居住,提高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水平与效率,引导市级部门和区县政府整合资源、集中力量建设集中安置点,根据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规划,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已居住人数加上2013-2015年计划安置人数,总人数超过100人的集中安置点名单予以公布。全市各级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打捆整合项目建设资金,优先用于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支持集中安置点申报建设用地,加大对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土地整治、特色产业发展等投入,合力推进集中安置点建设,确保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顺利推进。该通知所附《全市2013-2015年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名单》载明,安置点名称,凤凰安置点,详细位置,太安镇凤凰社区5组(凤凰),现已有居住人数189人,规划新增安置人数435人。2013年9月10日,凤凰居委会(发包人)与云晟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太安镇高山生态移民集中安置点(凤凰茶园司南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位于万州区太安镇凤凰社区五组的太安镇高山生态移民集中安置点(凤凰茶园司南苑)的建设、装修、绿化等相关项目承包给云晟公司。现该建设项目已完工。另查明,原告诉称的“落凼田”,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系农田,因退耕还林政策,该农田纳入了退耕还林,但至今未办理林权证。退耕还林后被被告凤凰五组改造成堰塘。因太安镇高山生态移民集中安置点(凤凰茶园司南苑)的建设被占用。庭审中,被告未举示太安镇高山生态移民集中安置点(凤凰茶园司南苑)建设的相关土地及报建审批手续。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经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结合本案,位于万州区凤凰社区五组的凤凰安置点系经审批确定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根据相关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政策,安置点用地仍采用一户一宅的原则。对于原告主张凤凰社区发包由云晟公司建设的太安镇高山生态移民集中安置点(凤凰茶园司南苑)占用诉争的已退耕还林的“落凼田”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从事商业活动,要求被告拆除建筑物,恢复原状,赔偿停耕损失的诉求,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世友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起诉。原告李世友农村承包经营户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李世友农村承包经营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万州区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志诚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蓝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