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库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库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库某某,男,生于1985年4月26日,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库某某,男,生于1963年2月1日,汉族,村民。系申请人之父。被申请人张某某,男,生于1975年9月18日,汉族,系青A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申请人库某某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2月9日申请对被申请人张某某的青A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库某某名下旬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50000元的储蓄存单一张。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某某驾驶青A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旬邑县赤道社区上魏落村路段掉头时,适逢申请人库某某驾驶的无牌照豪爵125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撞于被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的青A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侧油箱处,造成申请人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某某的青A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成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