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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寇晓琼与仇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冠晓琼,仇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冠晓琼,女,汉族。被执行人仇月明,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广利州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寇晓琼申请执行仇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2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仇月明于2015年2月9日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0)广利州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学斌代理审判员  蒲玉章代理审判员  刘兴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首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