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2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邓宁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