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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7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杨××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times,孙×&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蓟民初字第7134号原告杨××。被告孙××。原告杨××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玉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结婚后,被告对原告无端猜疑,为此,双方经常生气打架,2014年2月,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同年4月原告起诉离婚,因被告宫外孕妊娠不满六个月,法院驳回了原告起诉,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无子女。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的条件,所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登记结婚时间属实,上次起诉离婚的过程属实。没有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没有子女,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原告所述自2014年开始分居至今不属实。原告经常来找我,我们没有分居,原告十天半个月就来找我一次,一起居住。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于2008年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进行结婚登记。在原、被告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双方因相互猜疑,彼此产生矛盾。2014年2月,被告回娘家居住后至今未归。2014年3月12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宫外孕妊娠不满六个月,本院以(2014)蓟民初字第66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2014)蓟民初字第6670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结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均缺乏相互信任,只要双方做到对对方有信任感,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相理解,相互关心,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未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玉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金鸽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