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中执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牛庆满与李建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庆满,李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中执字第166-8号申请执行人:牛庆满。被执行人:李建成。关于申请执行人牛庆满与被执行人李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安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14日作出的(2014)泰仲调字第4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牛庆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建成与陈丽津共有的登记在陈丽津名下的位于莱芜市莱城区长勺南路xx号的房产一宗,但系被执行人所有的唯一房产,暂不宜处置。本院已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8882元,扣除执行费并预留被执行人生活费后过付给申请执行人牛庆满15746元。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牛庆满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牛庆满尚未实现的债权本金及利息、仲裁费,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泰仲调字第4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攸军审 判 员 胡 平代理审判员 王京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