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吴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高新刑初字第00073号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91年1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无业。因涉嫌抢夺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7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骑电动车行驶至合肥高新区天通路与天乐路交口附近时,见被害人方某独自步行于天通路,在与被害人迎面走过后随即调转车头,从后面将被害人手提的一只装有一部iphone5手机、现金270元等物品的红色手拎包抢走。将包放在电动车上后,吴某逃离现场回到兴园小区的住处。经鉴定,被抢的iphone5手机价值1820元。归案后,被告人吴某退回赃物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存在,列举以下证据证明: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方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报案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20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2090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德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玉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