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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珠香执恢字第2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友根身份证号码与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珠香执恢字第2784号申请执行人:黄友根身份证号码:4404011939********。唐结成身份证号码:4404021955********。梁向东身份证号码:4404021968********。被执行人: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队,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日胜。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国家税务局前山税务所(后变更为珠海市香洲区国家税务局南湾分局)与被执行人珠海市前山苗圃场园林绿化工程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变更了黄友根、唐结成、梁向东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原承包珠海市前山苗圃场有限公司位于前山世邦建材市场对面场地经营苗圃培育,现因珠海市前山苗圃场有限公司将该承包场地收回用于兴建世邦国际商贸中心,并对被执行人上述经营场地进行清场并作出相应补偿,被执行人尚有部分补偿款未领取,因此,申请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苗圃场绿化工程队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苗圃有限公司的应收款人民币600000元予以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苗圃场绿化工程队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苗圃有限公司的应收款人民币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超审判员 邓志欢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红星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