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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丁正吉与徐永春、王和平、青岛汇瑞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正吉,徐永春,王和平,青岛汇瑞达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丁正吉,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永春,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和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汇瑞达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丁正吉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永春、王和平、青岛汇瑞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66759元,执行费54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徐永春、青岛汇瑞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及传票,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和平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及传票。于2015年1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汇瑞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42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丁正吉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一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志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