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河北腾扬橡塑有限公司与梁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腾扬橡塑有限公司,梁艳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126-1号原告:河北腾扬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扬。被告:梁艳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腾扬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梁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梁艳辉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梁艳辉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迎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