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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0-11-10

案件名称

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盈家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盈家旅行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民初891号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立新旧锡边村荣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U。法定代表人:刘志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盈家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新桥金元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9。法定代表人:李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胜,广东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受理时间: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本院开庭时间: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旅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53003××××.7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20万元;3.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当庭放弃第1项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部分。被告深圳市盈家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家公司)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答辩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二、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专利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侵权;三、案外人惠州市淼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证明原告的专利权不稳定,本案应中止审理。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权利状况 专利名称 3D保健枕 申请日 2015年2月10日 授权公告日 2015年7月29日 专利号 ZL201530039404.7 专利权人 刘志明 2016年12月7日,涉案专利权人由刘志明变更为原告商旅宝公司。最近一次缴纳专利年费日期为2019年3月4日。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做出时间为2015年10月20日,结论是: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缺陷。二、被告侵权事实原告商旅宝公司在本案指控被告盈家公司实施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销售侵权证据1.(2018)粤莞东莞第031038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记载,原告从被告的京东网店“WELLHOUSE京东自营旗舰店”中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WELLHOUSE自动充气枕按压式U型护颈枕头四件套飞机出差旅行用品套装宝蓝色”,订单号为“78007871316”,单价为130元,数量为3件,共计390元,返现100元,实际支付290元,配送方式为京东快递。该订单的收货人为“李先生”,收货地址为“广东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3号东莞市体育馆”,付款时间为2018年9月18日。网店中还附有多张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及产品性能介绍。2.(2018)粤莞东莞第03111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8年9月1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虎在广东省东莞公证处公证员邱某公证人员黎某的监督下,在东莞市东莞公证处签收了物流单号为“78007871316”的京东包裹一个,随后李虎现场拆封包裹进行验货,包裹内有充气枕三个、收纳袋三个、眼罩三个、耳塞三副,对其中的充气枕进行充气,随后使用公证处的相机对货物进行拍照,拍照以后对充气枕进行放气,之后公证员邱某公证人员黎某将上述物品进行封存,由公证人员黎某对封存物外观进行拍照后,将封存物交予李虎保管。3.被告盈家公司当庭确认被诉侵权店铺系其所开设,亦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所销售。(二)制造侵权证据被诉侵权产品及收纳袋的布制标签上均印有“Wellhouse”标识。收纳袋的纸质标签上还印有被告盈家公司的名称、工厂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及公司网址等信息,并印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字样,吊牌上附有二维码,经当庭扫描二维码,显示“深圳市盈家旅行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仓储、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管理模式的大型企业……”。第8513881号“Wellhouse”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李忠,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包括枕头、垫枕、软枕等。李忠是被告盈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三、侵权比对原告商旅宝公司当庭提交被诉侵权产品,共有三个公证封存的纸袋,因原告购买的三个充气枕都是同款产品,双方同意随机抽取一件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封存完好,打开外包装,内为充气枕、收纳袋、隔音耳塞各一件,运单号为“78007871316”,收件人为“李先生”,收件地址为“广东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3号东莞市体育馆”,收件人电话为“189^^1940”。合格证上印制品牌为“WELLHOUSE”,品名为“舒适U型自动充气枕(单向充气款)”,颜色为“宝蓝”,货号为“WH-01127”。原告在本案明确请求保护ZL20153003××××.7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该外观设计的公告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共七幅视图。1.外观设计专利视图如下: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2.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如下: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原、被告双方对被诉侵权产品图片无异议。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专利视图进行比对:原告比对意见:两者构成近似。两被告比对意见: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本院比对意见:两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四、原告在本案所主张的赔偿请求原告商旅宝公司在本案诉请被告盈家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但原告未能提交其诉请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依据,请求法庭酌情认定赔偿金额。五、被告的抗辩情况被告主张不侵权抗辩,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有以下区别:1.顶部凸起形状不同,涉案专利凸起为半球型,被诉侵权产品凸起由左右对称的两个弧面组成的山峰型,较尖较高,类似于动物的耳朵形状;2.侧臂下部充气囊和进气口的位置不同,涉案专利下部充气囊和进气口位于左侧臂,被诉侵权产品充气囊和进气口则位于右侧臂,被诉侵权产品的充气囊高度高于涉案专利充气囊的高度;3.侧臂下端标签位置不同,涉案专利标签位于右侧臂,被诉侵权产品位于左侧臂;4.被诉侵权产品充气口处设有外盖,涉案专利的充气口没有外盖;5.被诉侵权产品左侧底部处设有系带,右侧设有系带穿孔,涉案专利没有系带和系带穿孔;6.涉案专利顶部中间的弧形凹槽较浅,被诉侵权产品顶部中间的凹槽较深。被告认为,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产品均为U型枕,根据原告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可知,U型枕的整体形状均为U型,都是在U型枕的各个部位做局部的设计,因此U型枕的设计空间较小,各个部位局部设计的区别容易引起本领域消费者的注意。因此,上述区别足以证明两者不相同也不近似。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以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为由,要求本案中止审理。由于被告在本案未能提交任何证明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证据,故本院对被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可以进行外观设计的比对。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专利设计构成近似,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关于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专利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商旅宝公司在本案指控被告盈家公司实施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关于制造侵权,第一,被诉侵权产品及收纳袋上均有布制标签“wellhouse”,收纳袋连接的纸质标签上还印制被告盈家公司的名称、电话以及工厂地址等信息,并标注“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字样,经当庭扫描标签上的二维码,显示被告盈家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仓储、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管理模式的大型企业”;第二,被告的经营范围包括旅行用品的生产,其具备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资质和能力;第三,原告从被告处公证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原告在本案指控被告实施制造侵权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销售侵权,原告从“Wellhouse京东自营旗舰店”中公证购买到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被告亦当庭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所销售,故本院对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盈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的法律责任。鉴于原告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明其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利的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的专利权类别、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规模以及原告为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五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盈家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3D保健枕”、专利号为ZL201530039404.7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盈家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本案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深圳市盈家旅行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并迳行向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长 费    晓人民陪审员 胡  亚  群人民陪审员 林  映  飞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嘉敏(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