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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吴立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388号罪犯吴立斌,男,汉族,1975年1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6日以被告人吴立斌犯抢劫、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8日作出(2004)哈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立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八年七个月零十五日,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以(2009)哈刑执字第306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1月16日以(2012)哈刑执字第99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根据该犯减刑后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提出,罪犯吴立斌在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学习成绩良好。该犯积极参加监狱、监区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特别是在2011年4月份,参加庆祝建党九十周年系列活动诗词类比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2013年1月份参加“中华颂歌”雪雕大赛活动获二等奖,2014年3月份又参加花灯创作获优秀奖的好成绩。能够积极参加力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完成剪板机下料180余吨,打磨各类焊接点2800余米,倒运各类配件80余吨,累计加班90余工时。讲究文明礼貌,并能认真遵守内务卫生制度,个人卫生及集体卫生保持良好。为此,建议对罪犯吴立斌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立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一致。该犯财产刑已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获评、狱积等奖励审批表、执行财产刑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立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吴立斌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情节、赃款(赃物)退缴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立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徐 向审判员  刘淑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