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建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193号罪犯王建等,河北省满城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09)满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等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4月11日,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等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