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云招与张贻欣、陈健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云招,张贻欣,陈健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7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招,男,汉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贻欣,男,汉族,1983年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审被告陈健波,男,汉族,1985年1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上诉人李云招因与被上诉人张贻欣、原审被告陈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8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云招又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云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云招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黄汉阳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庄翊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