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利川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市大茂电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向春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165号原告利川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龙船大道1号。法定代理人李芙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崇明,该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明俊,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利川市大茂电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清江大道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9056274-4.法定代理人陈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慧,该公司副总经理。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向春燕,居民。公民身份代码:422802197801200060。委托代理人覃希权,居民。公民身份代码:422802197607170013。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利川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市大茂电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向春燕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利川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市大茂电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市大茂电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川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市大茂电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2元,依法减半收取1326元,由原告利川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市大茂电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吴建华审 判 员 苏 钢人民陪审员 刘远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