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荔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一玄与黄玉涛、陈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一玄,黄玉涛,陈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296号原告吴一玄,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黄玉涛,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陈素芳,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一玄与被告因黄玉涛、陈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一玄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一玄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一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9元,由原告吴一玄负担。审判员  黄元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