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盛福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盛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72号罪犯王盛福,别名林杰,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浦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盛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盛福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行为,于2013年9月13日因违反队列规范扣1分,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2013年12月因获监狱文化周歌咏比赛一等奖奖2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完成任务。自2012年11月起至2014年10月共获达标分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8.8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盛福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5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