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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楼雪鸣、俞卡金与俞卡金、金飞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雪鸣,俞卡金,金飞跃,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341号原告:楼雪鸣。被告:俞卡金。被告:金飞跃。被告: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楼雪鸣诉被告俞卡金、金飞跃、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楼雪鸣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亚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洪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