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大新庄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同玉,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大新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28-1号申请执行人:张同玉,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人: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大新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张同玉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大新庄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同玉以(2014)莱州平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大新庄村民委员会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大新庄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大新庄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大新庄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大新庄村民委员会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大新庄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邓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