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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郑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永强,无业。因吸毒,2014年10月11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永强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永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15日中午,被告人郑永强伙同“舒刚”(另案处理)窜至怀化市鹤城区世纪小苑内,通过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该小区3栋3单元205号被害人谢某家中,盗走价值2000元的和天下香烟2条、价值7200元的蓝色软嘴芙蓉王香烟12条、重20克价值6360元的千足金手镯1个,重8克价值2544元的千足金戒指1枚及劳力士手表1块。2、2014年8月份的一天白天,被告人郑永强伙同“舒刚”窜至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路盛世嘉园小区内,通过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该小区3栋201号被害人林某家中,盗走价值1924元的苹果ipad4平板电脑一台及现金3000元。3、2014年10月9日中午,被告人郑永强伙同“小武”(另案处理)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开发区尚品国际小区内,通过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该小区3号楼20-08号被害人覃某乙家中,盗走三星笔记本电脑及联想平板电脑各一台。4、2014年10月10日中午,被告人郑永强窜至怀化市鹤城区锦溪路原507厂附近,将正在路边石阶上休息的被害人黄某放在右手边的一台价值549元的黑色三星手机盗走。案发后赃物追回并退还被害人。5、2014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郑永强窜至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胜利村4组私房4楼,通过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石某家中,盗走重14克价值4452元的千足金手链1条、价值486元的HTC手机1台及酷派手机1台。案发后,HTC手机被追回。以上,被告人郑永强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85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永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领条、情况说明、证人覃某甲的证言、被害人谢某、石某、覃某乙、林某、黄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永强的供述及辩解、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永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永强盗窃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永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郑永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永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舒 勇人民陪审员  郑延辉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向 丹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